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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贷款罪辩护律师:银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是否仍构成犯罪?

imtoken官方首页 2023-03-04 07:44:18

骗取贷款罪辩护律师:银行明知提供虚假材料还构成犯罪吗?

(作者张永华、王巨宏。张永华,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法学博士,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创业犯罪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曾随辩护团队处理过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王菊红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当事人在诈骗贷款罪中存在一个常识性问题:借款时,行为人确实提供了虚假信息,但银行对虚假信息心知肚明,不存在“诈骗”问题究竟,这也能构成诈骗贷款罪吗?事实上,银行工作人员的主观认识也是刑事律师在诈骗贷款案件中无罪辩护的主要抗辩点之一。

诈骗贷款罪被认定为诈骗融资罪。由于提供虚假材料是确凿的事实,刑事律师在辩护时主要关注两点:一是诈骗行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欺诈行为是否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所谓因果关系,主要是判断欺诈行为是否足以导致银行产生错误的认识,以及银行是否基于错误的认识发放贷款。简而言之,律师需要通过打破欺骗和贷款决定之间的因果关系来防止定罪并为客户辩护。本文将介绍该案,并结合该案对诈骗贷款罪中因果关系的中断进行探讨。

一、案例

金融犯罪具体包括几种罪

张某某诈骗贷款罪[(2017)辽十四行中107号)]

案例介绍:2004年,为解决葫芦岛市金星村和干河村金星支行的贷款问题,金星支行与两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合同。对了,土地承包费直接用来抵消金星支行两村的贷款。之后,金星支行将土地分包给张某某经营。为解决大棚建设的土地承包费和资金问题,被告人张某某向金星支行申请贷款。由于当时个人贷款额度过低,被告人张某某以自己和李某某等17人的名义分别取出了24笔贷款。总金额为120万元。当时担任金星支行信贷员的刘某某知道张某某借他人名义贷款,但仍为张某某办理了贷款手续。时任金星支行行长张某阳知道张某某借他人名义贷款。贷款发放仍获批准。 135万元贷款发放后,金星支行直接扣减其中94.05万元,抵销张某某的土地承包费,用于偿还银行原金星村和干河村的贷款本息。剩余贷款40.5万元,张某某将用于生产经营。

张某某于2008年5月29日偿还62879.利息51元金融犯罪具体包括几种罪,2008年12月30日偿还11000元,2009年12月10日偿还10000元,后来张某某未偿还本息以经营困难为由前往金星支行。 2009年12月28日,经张某某申请,金兴分行为其办理转贷手续,将张某某以自己和他人名义办理的135万元贷款全部转给其父亲张某某。邵某。 2010年10月31日和2011年7月29日,侯金兴支行以其名下两次办理转贷,135万元贷款转贷给张某某,张某某未归还。

金融犯罪具体包括几种罪

一审法院:被告人张某某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诈骗贷款罪。鉴于被告人犯罪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张某某无罪。

二、主要争议

金融犯罪具体包括几种罪

在诈骗贷款行为中,银行或银行工作人员在犯罪人申请贷款时明知提供虚假信息,但仍发放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欺诈贷款罪是否被定罪?

骗取贷款罪辩护律师:银行明知提供虚假材料还构成犯罪吗?

三、刑事律师评论

金融犯罪具体包括几种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作为一种欺诈性融资犯罪,诈骗贷款罪实际上与诈骗罪非常相似,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有权作出贷款决定的人陷入误解→作出财产决定贷款处置→行为人获得贷款→银行贷款存在风险。从上述逻辑来看,“银行根据行为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虚假信息发放贷款”这一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这对于诈骗贷款罪的构成至关重要。

本案二审法院之所以改判,是因为“张某某2006年行动时,刑法尚未规定诈骗罪”,即法律并未规定追溯。也是因果关系的原因。二审法院认为,诈骗贷款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具有欺骗手段,并且该欺骗手段必须足以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发放贷款。理解。本案中,负责审批贷款的信贷员和支行行长都知道张某某借用他人名义贷款。而张某某向金兴支行支付了相关利息,金兴支行也直接向张某某追缴欠款,后续贷款到期,金兴支行与张某某合作- 借贷等 一个人以另一个人的名义借钱的事实是众所周知的,不存在误解。总之,张某某捏造借款人身份的事实并未使金星支行产生误解金融犯罪具体包括几种罪,金星银行因受骗未发放贷款,故不构成诈骗贷款罪。

一般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会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贷款用途、偿付能力、担保等。如果借款人是企业,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结构、经营情况等。审查条件、还款来源、担保力度等。基于信贷资金安全的考虑,银行将严格审核上述信息,决定是否放贷。但金融犯罪辩护刑事律师从相关案件中发现,部分银行因业绩、指标等要求,明知申请材料不实,仍会放贷,甚至银行工作人员也可能出于自身利益放宽审核。例如,在季某超骗取贷款[(2020)路13行中53号])案中,农业银行为方便还款,发放了500万元的贷款。 法院没有证实诈骗贷款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诈骗罪的逻辑,诈骗贷款罪必须建立在贷款决定权人理解错误,从而给予贷款的前提下。贷款。显然,“明知材料虚假放贷”罪可以防止诈骗贷款罪。这种情况的关键在于有权做出贷款决定的人是否故意虚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般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勾结,贷款决定权人仍受骗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不能中断。 ,诈骗贷款罪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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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骗取贷款的行为中,“明知贷款是假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所有审核办理贷款申请的人员都知道材料是假的,仍然签发贷款。贷款,此时,银行全体工作人员一致同意,一切为了银行利益,不因受骗处分财产,不构成诈骗贷款罪;二是负责初审的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材料不实,仍继续办理贷款手续,导致最终贷款审批权的工作人员受骗放贷,银行处分财产受骗,构成诈骗贷款罪。三是银行有贷款决策权的工作人员明知故犯地为个人利益发放贷款。这种情况一般认为决策者不是为了单位利益,不代表单位意志。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仍受骗,仍构成诈骗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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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写在最后

上述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故意阻碍犯罪是诈骗贷款罪的主要抗辩点,也是刑事律师最容易获得无罪辩护的方式,又如(2020)金01兴中121号判决,法院认为,诈骗贷款构成犯罪的前提必须有欺骗手段,并且欺骗手段必须足以使金融机构犯错)依据由于这种错误的理解,贷款发放了。在上诉高科公司无法偿还清徐农商银行营业部“2000万元”贷款的情况下,清徐农商银行营业部与上诉高科公司签订续约协议。借款合同金额1960万元,由美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关于高科技公司经营困难,贷款及对外担保逾期无法偿还的情况。因此,指控上诉人高新公司、上诉人田某巴犯诈骗贷款罪的证据不足。

与此类似(2019)陆05行中139号判决书)其中,法院认为“平安银行本应知晓借款用途及担保人身份”。长丰公司,并没有误会并发放了贷款。长丰公司取得贷款的相应行为不符合诈骗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负责不构成诈骗贷款罪。”

以诈骗取得贷款罪属诈骗罪。辩护时,刑事律师必须把握犯罪“诈骗罪”的特点和性质进行辩护,从事实出发,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完)